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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项名称: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
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审批

法律依据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第三章第十九条;

二、《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》(国函[1995]109号)。

申请条件: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

需要提交的材料

一、申请延期需提供的材料

(一)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;

(二)详细陈述未能按期复出口的原因以及加工贸易延期申请的报告;

(三)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;

(四)海关备案手册;

二、申请内销需提供的材料

(一)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;

(二)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;

(三)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;

(四)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;

(五)《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》;

(六)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(需注明商品名称、商品代码、规格、数量、金额)。

三、申请加工贸易白银配额需提供的材料

(一)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;

(二)白银配额申请报告;

(三)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;

(四)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;

(五)进出口报关单。

审批程序

一、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;

二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;

三、商务部审批。

告知方式:商务部批件

承诺时间:38个工作日(办理延期20个工作日)

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: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853、65197855

行政监督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、65198815、840953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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